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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施工现场周边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是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由于施工场地周围存在大量建筑物、构筑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在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对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工作。
建筑物安全鉴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由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或人员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后作出评价和判断的过程。它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法定手段之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辖市(地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此可见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十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作了明确要求。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程》(DB11/T
514-2006)、《既有建(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与改造加固技术规程》、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对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进行安全性论证和危险性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也都明确了需要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内容和要求。这些法规和文件为施工企业选择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条件。
施工单位在选择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机构的等级是否满足要求:
国家现行有效的涉及房屋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通知》、公安部发布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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