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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沉降观测基本要求
伴随着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发展,各种复杂、大型的工程建筑物日益增多,工程建筑物的建造改变了原有的场地状况,对建筑地基施加一定的压力,这必然导致地基及周围地层的变形。根据建筑物设置的观测点和固定的测点进行观测,其沉降程度用数据来表示,对于一层以上的建筑、构筑物设计要求设置观测点、人工、土建等,都应设置沉陷观测,施工中应按实际情况设置沉陷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物
2、建筑物扩建和加层
3、建筑物受基坑开挖及周边深基坑开挖施工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
4、复合基础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5、需要积累施工经验或进行反分析设计的工程
二、沉降观测点的布设
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一般布设在建筑物的四角、在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米处;不同基础埋深、不同荷载分布、新旧建筑物、不同地质条件、不同上部结构、不同基础类型、高低层建筑物、沉降缝和建筑物裂缝处的两侧;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建筑物宽度大于或等于15米,或宽度小于1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建筑物的内纵墙处,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框架结构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多层砌体房屋纵墙间距6~10米横墙对应墙端处。
各种构筑物沿四周或基础轴线的对称位置上布点,数量不少于4个测点。
观测基准点应设在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以外,一般不小于30~50米且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观测点的布设是沉降观测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观测数据能否真实地反映出建筑物的整体沉降趋势及局部沉降特点。
三、沉降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
沉降观测的测量精度等级采用Ⅱ级水准测量,一般视线长度宜为20~30米,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5米,宜采用闭合法消除误差。
四、观测周期
建筑沉降观测具有严格的时序限制条件,尤其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无法获得完整的观测意义。
工程建设期间一般在基础或地下室完工后开始观测,在每层完成观测一次后,沉降速度2.0毫米/d应减缓加载速度,增加观测次数,如施工过程暂停,停工及再开工时应各测一次,停工期间2~3个月测一次;竣工后第一年测四次(其中第一次宜在竣工后二个月),再测一次直到稳定为止。
每一阶段的复测都要定时进行,不能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和规律。
五、稳定标准
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的关系确定稳定标准,对于重点观测、科研观测项目,或上三次观测的每次沉降量均不大于2 n倍的观测误差,均视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二、三级多层建筑面积为0.04 mm/d,高层及一级建筑的稳定性标准为0.01 mm/d。如果沉降量超过2.0 mm/d,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验收标准
建筑竣工验收标准为上次观测的沉降速率:二、三层、多层建筑及低层建筑物的平均沉降速度0.10 mm/d,最大沉降速率0.12 mm/d,一级、高层建筑沉降速率0.06 mm/d,最大沉降速率0.08 m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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